家長教師會會章

12.10.2011修訂

1.會名

本會定名為「基督教香港信義會紅磡信義學校家長教師會」

2.會址

九龍土瓜灣炮仗街39號

3.宗旨

3.1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加強對孩子的了解和關懷。

3.2 增進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良好關係。

4.會員

4.1 顧問:本校現任校長。
4.2 下列人士均為當然會員
     a) 本校所有教師為教師會員。
     b) 所有在本校就讀學生家長為家長會員。
4.3 各會員有權選舉委員及被選為委員,以及在有權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
4.4 各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以及繳交會員年費的責任。
4.5 會員在獲接納為本會會員之後的兩星期內須繳交會員年費三十元($30),及後須於九月份每個學年開始時繳交會員年費。
4.6 除(4.5)項列明的費用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 助。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進行有意義的工作。
4.7 本會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會費。

5.組織

5.1 本會由家長會員和教師會員組成。
5.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由執行委員會處理及執行。
5.3 全體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5.4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有關通知書必須在 30 日前送交各會員。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在大會上作出報告,並在大會上通過。執行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屆滿前,須舉行選舉,以選出下一屆的執行委員會委員。
5.5 在接獲最少百分之十會員人數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書須於開會前的 30 日送交各會員。
5.6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五十人。如人數不足,大會上所議決的事項,將會以書面向全體會員諮詢;若贊同人超過半數,其議決則作通過論。
5.7 執行委員會由 11 名委員組成,其中 7 名為家長會員,4 名來自教師會員,其組織如下:

職位

家長委員數目

教師委員數目

主席

1

0

副主席

1

1

財政

1

1

秘書

1

1

 

聯誼

1

總務

1

1

 

康樂

1

5.8   執行委員會委員的每一任期為一年,可連任兩屆。(第一屆除外)
5.9   執行委員會有權增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5.10  執行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目的,增選肆業學生家長擔任顧問。
5.11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執行委員會的委員。
5.12  在所有會議中,若贊成及反對的票數相同,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5.13  執行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性質。
5.14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開會三次。

6.財政

6.1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6.2  財政須於執行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6.3  執行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項或其他用途,及校長有權根據執行委員會的決定使用所撥給的款項。
6.4  執行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下述的人員簽署,方屬有 效:副主席(教師委員)、財政(教師委員)和財政(家長委員—負責蓋印),三方同意才能處理銀行存取事務。
6.5  本會會員不得以家長會名義向外借貸,舉債或任何商業活動。
6.6  本會如有欠債,則執行委員會的委員無須負上責任。

7.核數

本會可委任一位核數師,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賬目一次。

8.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8.1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通過,未能出席之會員可授權出席之會員代為投票。
8.2 如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多數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各會員的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全體會員不得有任何形式之得益。